这14则刑罚论,你搞定了没?

2020-06-15 17:36
来源:瑞达法考

  1.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判处主刑并被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要求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只不过,对一般累犯而言,这里的“刑罚”仅限于主刑。但对特殊累犯而言,这里的“刑罚”则没有限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3.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无期徒刑的刑期,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而非既遂之日起计算。

  5.无期徒刑,至少要经过13年才可以被假释。但如果前罪被判处死缓,则至少需要经过15年才可以被假释,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亦即不少于17年。这里并非意味着死缓犯可以被假释,而是意味着:死缓犯,即使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无期徒刑至少还要服刑15年,才可以被假释。再加上之前的2年死缓考验期,即17年。这就是17年的来历。

  6.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就是将罪犯送至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二者存在一定时间差。例如,2020年5月1日判决确定(生效),5月4日将罪犯送交监狱,后者就是判决执行之日。

  7.管制犯、拘役犯、有期徒刑犯的刑期,都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犯,由于没有刑期,故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无期徒刑犯可以减刑。减刑之后,自然就变成了有期徒刑犯。该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易言之,裁定减刑之前已经实际服刑了的刑期和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这两段时间都不得计算在新的有期徒刑刑期之内,即不能进行刑期折抵。

  9.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10.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假释之日,即假释确定之日,确切说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之日。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进行“先并后减”或者“先减后并”的并罚时,已经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都不得折抵在新刑期之内。

  11.有期徒刑犯并非都没有政治权利。具体言之,如果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12.有期徒刑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1—5年,该刑期应当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刑期之内,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可见,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是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权利的1—5年两段时间的总和。

  13.在进行择一重时,需要比较这两个罪名哪个处罚更重,此时并非拿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本身进行比较,而是拿两个行为分别应当适用的各自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进行比较。

  14.在比较两个罪名谁处罚更重谁,应当先比较最高刑,然后再比较最低刑。如果最高刑和最低刑一样,那再比较附加刑。据此,抢劫罪比故意杀人罪处罚重要。理由是故意杀人罪没有附加刑,而抢劫罪则有财产附加刑。据此,你应该明白如下结论了:为了取财而杀人的,实际上是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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