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答疑精选

2019-02-15 17:11
来源:瑞达法考

【问】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当事人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向其上一级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按照国务院2018年3月1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税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那么,税务到底应该按照条条管辖垂直管理,还是条块管辖呢?

答:税务机关当被申请人的,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了修改。关于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定为:①当事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再是之前的规定的既可以向同级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对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的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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